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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设定依据:
【法律】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一、拓展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地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二、(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一)申请、审核和审批。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福利机构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属民政部门审批。
(二)资金发放。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区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13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422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9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
三、申请条件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具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二)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监护人申请。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须由孤儿监护人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报审批表》报送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
(二)村(居)委会调查。接收申请材料的村(居)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孤儿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街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
六、法定办结时限:无。
七、办理地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八、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九、监督举报电话:0777-3685118,邮箱:282237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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