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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服务指南及须知(办理流程、救助标准)

2022-12-08 15:59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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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 

  二、设定依据: 

  【法律】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规范性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2019〕6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民规〔201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

三、申请条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是指导致当事人丧失抚养能力的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的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性精神病、急性心机梗塞、脑梗死(急性期)、尘肺、尿道下裂、人感染禽流感、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等疾病及各类心脏和颅内手术治疗。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二)资金发放。建立与社会散居孤儿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相一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调整而调整。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监护人个人账户。2022年1月1日起,我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月9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022元。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由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供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死亡、失踪证明材料; 

  (二)监护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四)申请人银行账号复印件1份;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报送至儿童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 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委会调查,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街道)查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审查材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查验。对于失联情形的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儿童或失联父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查询失联父母情况的申请,公安派出所及时进行实地调查,对父母身份不详或超过6个月仍下落不明的,书面函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员的,应当通过领事通报进行核查。根据审查材料,召集民政、纪检等部门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会审,形成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批。 

(四)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核情况,符合条件的,从次月纳入保障范围

(五)规定的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终止其保障资格。

  六、法定办结时限:无。 

  七、办理地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 

  八、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九、监督举报电话:0777-3685118,邮箱:282237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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