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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时救助的定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一般救助标准。临时救助的标准原则上统一按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困难家庭人口数和困难持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x临时救助人数x困难持续时间。 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6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5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
(二)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应按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可按照自负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含)。
四、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可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申请,或通过自治区民政厅授权的网上自助申请平台在线自主提交申请。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受理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公示5日,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区民政部门自收到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身份证件、户口本(指所有享受人的户口)
(二)造成困难的佐证材料
六、注意事项
(一)申请临时救助原则上是有行为能力的人作为申请人。 如一个家庭成员因重病造成生活困难,重病的是5岁的小孩或者是70多岁的老人,应由其父母或者是儿、媳作为申请人。
(二)没有行为能力的个人对象,可由其他亲属或者是村(居)委会代申请。
咨询服务电话:0777-368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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