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08 16:07
来源:钦州市钦北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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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1.保障对象的范围
①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居民。
②本自治区户籍家庭,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申请低保救助。
2. 收入规定
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3.财产规定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当面或通过低保自助申请平台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按规定出示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说明家庭困难情况。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录入全区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并告知申请人审核确认所需的基本程序和预计时限。
材料不齐全的,先行容缺受理,并应当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材料,在入户调查时予以核实。
(3)入户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4) 审核和公示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入户调查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作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开栏及申请人所在。
(5)认定和资金发放
受委托行使低保认定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保障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依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差额确定保障金(760元/月)。农村低保按A(350元/月)、B(240元/月)、C(220元/月)三档发放保障金,其中:对家庭成员中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极度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可按A档确定保障金;对家庭成员中有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可按B档确定保障金;对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困难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可按C档确定保障金。
五、法定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办
七、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八、监督举报电话:0777-3685558,邮箱:282237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