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供养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
三、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条件
申请人员必须具有钦北区户籍,申请供养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
(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
三级及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
(4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三种人还需同时具备以下“三无”要求: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四、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
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2、审核。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审核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报区民政局审批。
审核程序:
(1)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调查。镇(街道)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2)民主评议。以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3)审核公示。民主评议结束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初审意见,并及时将申请人基本情况、民主评议结果、初审意见在其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审批。
区民政局是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申请所需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授权委托书
(3)书面声明书(申请人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书面承诺书(申请人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5)残疾人还应提供第二代残疾证。
六、基本生活供养标准:
基本供养标准的确定:城乡特困人员均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
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城市特困人员供养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两种:
(1)城市特困(含敬老院)供养标准: 每人每月990元。
(2)农村特困(含五保村)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七、照料护理标准(2020年市最低工资标准是1810元/月)
(1)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当地市级最低工资标准的60%(1086元/月)计算照料护理补助。
(2)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照当地市级最低工资标准的30%(543元/月)计算照料护理补助。
(3)有自理能力的不发放照料护理补助。
八、特困供养人员的变更和终止程序
1.变更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对特困人员每年复核1次,根据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和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情况,及时填写《钦州市钦北区特困人员救助终止或变更审核审批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2.终止程序:
有以下三种情形
(1)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特困人员本人、村(居)委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政府(街道办),填写《钦州市钦北区特困人员救助终止或变更审核审批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终止其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2)特困人员死亡的,供养服务机构或者村(居)委会应当及时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填写《钦州市钦北区特困人员救助终止或变更审核审批表》。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并报县区民政部门批准,核销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终止其救助供养。
(3)年满18周岁的特困人员,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九、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十、办理地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民政办
十一、办理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十二、监督举报电话:0777-3685558,邮箱:282237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