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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民收养登记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5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
(一)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注: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主要是指刑事犯罪记录;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买卖、性侵、虐待、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吸毒、酗酒、赌博、嫖娼等对未成年人成长不利的恶习行为。);
5.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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