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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原来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将原来的“无工作单位人员”,修改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3.增加了“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4.将原来随时可以补办评残的各类适用对象,限定为退役军人。对退役军人以外的对象,在负伤3年后不再办理评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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