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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实际工作中遇到残疾情况减轻的情况很多,如不进行等级调整,无疑变相加重了政府负担,而且增加了其他伤残人员的不平衡心理。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一条“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的规定,即残疾等级应与残疾情况相符,根据《伤残管理办法》第四、第六条的规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对残疾情况减轻的伤残人员调整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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