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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猝然发病的情形如何认定因公致残?

2022-12-15 14:10     来源: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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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公致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形式在立法上是准用性规范,即没有直接转述因公致残情形的内容,而是规定在这个问题上引用其他条文的法律规范。因此,因公致残的情形是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但是,由于医学上只有因病猝然死亡的定义,不存在因病“猝然残疾”的提法,因此,对第二十条规定指引的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因公致残内容,排除了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导致残疾,只有因医疗事故导致残疾。但对于由于突发可导致意识、肢体障碍的疾病,进而导致工作程序紊乱以致负伤致残,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确认为因公致残。
   比如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脑中风,如果死亡了且符合医学上“猝死”条件,可确认为因公牺牲。如果导致残疾(如偏瘫),则不能认定因公致残。但是,如果发病时正在从事驾驶等工作,由于突发疾病导致行为失控无法控制车辆,进而发生交通事故而致外伤性残疾,可视同在执行任务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确认为因公致残。如果在工作中突发精神病,因自发的狂躁行为(如跳河、跳楼、自残等)导致的残疾,则不属于工作程序紊乱致残,不予认定因公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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