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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建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22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调整为:缴费200元-400元分别补贴35元、40元、45元,缴费500元-700元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5元,缴费2000元以上统一补贴200元。对符合条件的缴费困难群体保留的100元缴费档次,继续给予30元的缴费补助。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不需要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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