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凡符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存在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依法进行补缴。已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得以在职时漏缴、少缴为由要求补缴养老保险费,不得重新计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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