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社分中心、各进驻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
现将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钦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中心的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向服务窗口咨询、申请办理依申请服务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等,服务窗口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费:
(一)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申请人;
(二)告知申请人申报所需提交的材料;
(三)受理属于窗口部门办理的事项,根据部门领导受权当场办理或者送回部门办理;
(四)协调和督促本部门办理事项、对可能超时办结的向部门负责人和中心负责人报告;
(五)对不属于本窗口部门职责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将本窗口部门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申请人。
第四条 部门窗口负责人对本窗口实施首间负责制度负责。
部门窗口接待申请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亮牌服务,对申请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对申请人也要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六条 根据部门领导授权,首问责任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七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申请人认为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
第九条 本制度由钦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为群众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依申请服务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行政事项等,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所承诺的办结时限不得大于规定的时限。
第五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材料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受理当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当日起计算。
第六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当场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八条 政务服务中心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监察机关投诉。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钦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至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服务窗口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实行服务窗口问责制。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应当追究该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条 服务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由监察部门予以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服务窗口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调离岗位。
(一)对申请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对申请人推诿扯皮不配合造成延误审批;
(三)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四)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五)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交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致使申请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六)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七)应当给予代办员和申请人答复而不予恣复;
(八)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送本部门造成延误办理;
(九)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十)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申请人补办手续;
(十一)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二)牵头窗口不负责任或者相关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延误审批;
(十三)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入;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或中心作出的处理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申请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钦北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