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证明,(一)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已取得权属证明的,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合法使用: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 2.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及出租(借)人房屋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属于转租的,还需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借)的书面证明。 (二)尚未取得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屋购买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房屋竣工验收、规划建设许可等其中一种证明文件。 房屋购买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受让合同是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协议;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是指经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办法》所称的规划建设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无法提交上述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四)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住所和经营场所设在有形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内的,可以将有形市场开办方、商场、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作为登记的合法使用证明材料。 (五)租赁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使用船舶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非必要)。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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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钦州市钦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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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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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政通街3号钦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企业开办综合窗口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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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777-2561153 |
问题:请问公司要设置监事吗?
解答: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需设置监事。
常见错误示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