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钦北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17日 |
| 标 题:转发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北财综〔2022〕20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0月19日 |
| 效力状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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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钦北分局
现将《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钦市财综〔2022〕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钦州市钦北区 钦州市钦北区
财政局 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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