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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社部发〔2021〕112号)、(人社部发〔2014〕90号)和(桂人社办函〔2015〕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才、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有关人事档案接收的事项如下:
以便民、利民为首要前提,未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已就业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离职失业期间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原人事档案所在地或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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