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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三娘湾管理区经济发展局,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守执行。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3月7日
钦州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
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客运、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行业健康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十四五”期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桂财工交〔2022〕1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广西支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承运人责任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运输发〔2020〕7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延续执行广西支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承运人责任险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交运管发〔2023〕1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以下合并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原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后自治区安排我市的资金。其中,农村客运油价补贴调整为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调整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费改税补贴部分和涨价补贴部分组成。
费改税补贴部分由自治区按现行基数切块分配至我市,再由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配方案,继续发放给农村客运经营者(含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延伸到农村的城市公交经营者)和出租车司机。
涨价补贴部分不再退坡,统筹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发展,由自治区按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下达我市,其中: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农村客运发展,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涨价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企业职责。各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道路农村客运等企业及渡船管理者每年要做好专项补贴资金申报计划;组织补贴对象开展申报工作并张榜公示;按时向辖区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对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做好补贴发放前公示和发放工作,并设置单独台账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向实际经营者准确发放。
第六条 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要落实专人负责补助资金申请、分配和发放工作,重点审核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要做好申报企业的业务指导与政策解释工作,对辖区内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抽查、汇总、公示、上报,并设置单独台账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及时足额将财政下拨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开展绩效管理考核、预算执行和加强资金监管等。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客运、城市交通领域相关数据汇集审核、抽查项目审核;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管理考核、预算执行和加强资金监管等;指导督促各县区开展项目实施,规范预算执行。对接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督促县区及部门加快专项资金的拨付。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进行业务指导与政策解释;负责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上报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拟定资金分配方案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并设置单独台账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三章 补助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要按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把握好企业(个人)申请、信息公示、部门核查、集体研究、结果公示等程序重要环节,做好专项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根据上级下达文件,组织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开展专项资金申请。各县(区)交通运输局按要求组织辖区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时间节点报送资料。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要求组织补贴对象开展申报工作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时按要求向辖区交通运输局提交申报资料,并对所申报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企业所提交的申报纸质资料要有企业负责人、审核人、经办人签字并盖公章。
第十一条 各县(区)交通运输局督促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时报送,并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对截止日期内未报送的企业书面发通知限期报送。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收集汇总、审核、实地核查并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行文上报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县(区)交通运输局报送资料要有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股室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对各县(区)交通运输局上报的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实地核查,汇总后拟定分配方案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报送资料要有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专项资金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上报资金分配方案及申报资料,并组织人员实地抽查。局运输科负责对审核通过后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三重一大”制度提请局党组审议,并报市财政部门提意见,再上报市政府。局计财科根据市政府对分配方案的批示精神,对接市财政局及时将资金下达相关县区及部门;督促相关县区及部门及时向辖区财政部门请款并拨付资金,做到应拨尽拨,加快农村客运及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拨付。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建立通报机制,定期对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及通报推动专项资金及时发放完毕。
第十五条 县(区)交通运输局和相关部门及时向辖区财政部门请款并拨付资金,督促企业做好补贴发放前公示和发放工作,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准确发放。
第四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对照自治区下达的绩效目标及具体项目安排,逐项目细化分解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真实、规范、完整资金申请基础台账。企业(个人)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如实填报相关资料并向市、县(区)交通运输局提交。对虚报瞒报专项资金申报资料、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十四五”期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退回相应的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和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支持农村客运可持续发展财政资金等补贴资金以及涉及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的补贴资金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钦州市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解释。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以国家、自治区调整后的政策为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农村客运出租、公交和渡船成品油价格补贴及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12月修订)》(钦交发〔2020〕8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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