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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车辆运营证办理条件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当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二)车辆的技术性能应当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以及依法制定的保障营运车辆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

(三)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关于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限值标准的要求。

(四)车辆(挂车除外)的技术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二级以上。危货车、国际道路运输车辆以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的客车,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一级。

(五)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的要求,达到普通级以上。从事一类和二类客运班线、包车客运、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车的类型等级应当达到中级以上。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达标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在对挂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和年度审验时,应当查验挂车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 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达到报废标准的道路运输车辆及时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手续。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

  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车辆符合国家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货运经营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

  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车辆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4.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5.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车辆经依法注册登记;

  2.经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3.配有必要的通信工具;

  4.车辆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1)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

  5.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7.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8.车辆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四、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 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

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

2.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

    ()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

政策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3号)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_T325.pdf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 38900-2020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政通街3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交通综合窗口(交通局)11号

联系方式:0777-3607723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申报材料

车辆运营证申请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普通货运)办理材料:

1.运输证配发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3.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4.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与服务平台

5.驾驶证

6.经办人委托证明

7.车辆相片一式2张(相片尺寸为车辆左侧45度角9cmX6.2cm)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客运班车、出租汽车)办理材料:

1.运输证配发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

3.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

4.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督与服务平台

5.驾驶证

6.经办人委托证明

7.车辆相片一式2张(相片尺寸为车辆左侧45度角9cmX6.2cm)

8.乘客保险单


办理流程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流程图

常见问题

问: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货车:1.货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咨询电话:0777-3607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