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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通告

2025-12-04 17:14     来源: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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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现个别不法分子和非法中介机构利用非法手段,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或制作虚假材料、办理虚假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虚假证明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向缴存人收取高额手续费,以获得不正当利益。这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规,侵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住房公积金资金正常管理秩序。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公安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13号)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失信人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钦市金管字〔2018〕38号)精神,为严厉打击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切身利益,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缴存人不要轻信 “不良中介”或“小广告”的蛊惑,切勿利用虚假资料、虚假证明等违法违规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办理相关业务前,可登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zfgjj.qinzhou.gov.cn/)查询办事指南,或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公积金手机APP等正规、合法渠道办理业务,谨防上当受骗。

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数据共享、函件问询、跨省通办等方式联系相关部门核查缴存人房产交易、不动产权登记、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三、缴存人应当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真实的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业务。通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虚假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印章、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将会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除限期全额退骗提骗贷的住房公积金外,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冻结当事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5年内不受理当事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申请;二是将当事人信息报送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三是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等平台进行公布和向缴存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四是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的,将当事人信息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五是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五、对伪造、变造或使用虚假证明材料以及为骗提骗贷提供非法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此提醒广大缴存人,增强识别,不要轻信非法中介机构“快速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不真实的宣传。对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希望广大缴存积极监督并提供线索,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确保广大缴存利益不受侵害。监督举报电话:0777-3685392。

特此通告。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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